曾經有病痊癒後定期「追蹤檢查」,投保時是否仍有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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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和保單都規定,保戶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兩年內要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不知道要申請怎麼辦?
要是超過兩年,保險公司有權主張「請求權時效消滅」而拒賠,有些保戶於是想用「不知道可以賠」的理由來爭取,可行嗎?
保險法所規定請求權時效,是屬於強制性規定,保單要受保險法強制規定,保單不能縮短也不能延長請求權時效。關於如何讓請求權時效可以不消滅,可參看「請求保險理賠時效,要注意只有二年!」。本文要解釋的是保戶認為不知道可以請賠時的權利主張問題。
所謂「請求權時效」,要先有個時間起點,保險法規定的是指「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比如說住院醫療事故在出院時取得醫療費用收據,死亡保險事故在死亡之日等,從這一天起算兩年內,就叫請求權時效,過了時效,法律上稱「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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