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中心第二宗應賠捐肝救親者:捐肝救親可賠醫療險,不賠傷害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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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理賠疑義的乳癌保戶,其癌症健康保險定有「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約定「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且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讓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顯然,「實際接受門診診療之日數」是雙方產生歧異的癥結。保險公司認為每掛號一次治療五次,是屬於門診治療下同一療程,應以掛號次數為準,其理由源自健保同一療程掛號一次的制度。較早前,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屬各該次門診治療所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應分屬各該門診治療之同一療程,則原告就同一療程之各次復健治療分別請領保險醫療給付,應無理由⋯。(台南地院93年度新小字第760號)」。
因此,必須對健保制度設計本意加以理解,並且要問:保險公司可否主張健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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