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曾有疤痕治療未據實告知,法院同意保險公司解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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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Canva

有過受傷、手術就容易遺留疤痕,人人司空見慣,可能覺得沒有什麼。但想投保醫療險時,有沒有需要告知自己身上有疤痕、肥厚性疤痕呢?沒告知會發生嚴重後果嗎?


一曾姓保戶於民國107年3月、10月、11月,分別向T、F、Y三家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手術醫療險、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險等保險。其向T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契約生效後不久,因二次前往醫院以染料雷射手術方法治療眼周、手臂及胸前的肥厚性疤痕,申請保險金38萬餘元,主張因投保後二次車禍事故遺留疤痕必須治療,但T公司以曾某在投保前近二年內,在相同部位接受過多次二氧化碳雷射、染料雷射治療肥厚性疤痕,屬保險法第127條保前已存在疾病為由拒絕理賠。案經法院二審確定,曾某主張為無理由(士林地院10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後向F、Y公司請賠卻被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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