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治療手術之健保與自費總覽:別讓心臟壞掉,修復代價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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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以前的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定義「精神官能症」包括「憂鬱症」,但後來刪除定義,法令重點改為區分精神疾病「病人」和「嚴重病人」,使嚴重精神疾病人必要時得到適度治療,甚至強制就醫。
國內目前使用兩大診斷分類系統:精神疾病診斷準則DSM-5,和國際疾病傷害暨死因分類標準ICD-10,將情感性精神疾病列為較嚴重的精神疾病,即精神病。它包括了只發作一次的重鬱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復發的重鬱症,和同時有噪症和鬱症的躁鬱症。所以,如果「憂鬱症」指的是這類型,就屬於精神病。
事實上憂鬱症狀有很輕的,像舊的診斷分類中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歸類在精神官能症。DSM-5和ICD-10將這種症狀改名為持續性憂鬱症或輕鬱症(Dysthymic Disorder),而且移到情感性精神病類別去,「精神官能症」一詞也不再使用。舊診斷有一類還不能確定是哪類型的憂鬱性障礙,既不歸類在精神病,也不在精神官能症,而是其他精神疾病,但ICD-10現在改列到情感性精神病中「未特定的重鬱症」。
新診斷規則會將輕鬱症改編到情感性精神病類別去,應該是輕鬱症比較近似「鬱症」,只是輕鬱症跟重鬱症,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因此仍有些臨床專科醫師認為輕鬱症也有精神官能性的病徵。
此ICD-9 CM與ICD-10 CM對照表取自衛福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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